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麗滿
債 務 人 鄭滄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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