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76號
PTDV,104,司促,11076,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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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麗滿
債 務 人 鄭滄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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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