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鄞燕雪、鄞振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按期款新臺幣11,971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16」計付
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鄞燕雪、鄞振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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