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29號
PTDV,104,司促,11029,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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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債 權 人 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娥
債 務 人 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賢
一、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
  拾肆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
  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明達李振州給付大
  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之貨款。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
  明文件,即存證信函、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之報價
  單、銷貨單及統一發票等,尚難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明達
  、李振州亦有請求權之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對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請求權
  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證
  據以資釋明。是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明達、李振
  州請求給付之部分,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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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