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明
達、李振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
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47,100 元之計算式,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邦
賢、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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