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富媗即莊月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
算之利息」,該利息之請求顯為重複聲請,請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