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12號
PTDV,104,司促,11012,201510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范泰正
債 務 人 范瑞陽
債 務 人 蘇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零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范泰正前於民國(下同)93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
  范瑞陽蘇美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9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14,636 元,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
  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范泰正自104 年6 月1 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98,041 元及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和自104 年6 月2 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范瑞陽蘇美蓮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