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915號
PTDV,104,司促,10915,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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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羅朝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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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