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緯城金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美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德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屏東緯城金座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二、每月應繳交管理費新臺幣1,227 元之請求權依據,暨催告之
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之收件回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李德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