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732號
PTDV,104,司促,10732,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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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阮摩西
債 務 人 阮金定
債 務 人 劉美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叁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下同)92年7 月1 日起變
  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阮摩西於98年至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阮金定劉美連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 筆
  ,共計新臺幣(下同)217,169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1 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
  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阮摩西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
  年5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99,398 元及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和自
  104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阮
  金定、劉美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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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