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75號
PTDV,100,簡上,75,201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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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陳秀金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代理人  劉逸培律師
上 訴 人 林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
被上訴人  蔡明富
被上訴人  蔡傳家
被上訴人  蔡合慶蔡財吉承當訴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追加被告  蔡育麟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
追加被告  蔡清鄉
      蔡鄞麗華
      蔡德欽
      蔡德誠
      蔡德慧
      蔡清平
      蔡淑媛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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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