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陳秀金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複代理人 劉逸培律師上 訴 人 林蔡淑貞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被上訴人 蔡明富被上訴人 蔡傳家被上訴人 蔡合慶(蔡財吉承當訴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追加被告 蔡育麟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追加被告 蔡清鄉 蔡鄞麗華 蔡德欽 蔡德誠 蔡德慧 蔡清平 蔡淑媛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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