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11號
PTDM,104,聲,1411,201510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意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聲沒字第206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雙C珍珠鑲鑽項鍊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5 行關於「103 年緩字第1485號」之記 載更正為「103 年度偵字第5739號」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 條所明定。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曾意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57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業已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前揭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 且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執行卷 宗在卷可考。而該案內所查扣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雙C 珍珠鑲鑽項鍊2 件,經送鑑定,確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乙 情,有鑑定證明書1 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6 頁),自屬商 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將上開 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 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 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