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4年度,69號
PTDM,104,簡附民,69,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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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蘇建嘉
被   告 潘明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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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