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堯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4455、5009、5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許堯程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捌參肆公克,含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許堯程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公告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 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2 月間 某日,在屏東縣崁頂鄉力社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大哥」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淨重2.844 公克)後持有之。嗣警方於104 年3 月3 日7 時 4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屏東縣潮州鎮○○路000 號4 樓之4 現居處執行搜索時,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而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海岸巡防總 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屏東機動查緝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堯程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南部 地區巡防局屏東機動查緝隊刑事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 至4 頁),復有屏東憲兵隊104 年3 月3 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檢驗照片4 張暨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 憑(見警卷第37至39頁、第53至第56頁、偵4455號卷第31頁 )。另扣案之結晶物1 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3 月19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3264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 第4455號卷第28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 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 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甫於103 年 10月8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佐,是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不知警惕,未能遠離 毒品相關犯罪,而持有上開毒品,不僅可能因施用而戕害自 己身心,如流向他人持有、施用,更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 暨其持有之數量非鉅、犯後坦承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末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為2.844 公克; 驗後淨重為2.834 公克),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 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承裝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 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