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265號
PTDM,104,審交易,265,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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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5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鴻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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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