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6號
ILDV,104,補,236,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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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馮文志(即馮文志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673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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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