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馮文志(即馮文志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673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