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4號
ILDV,104,補,234,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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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胡豊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法務部矯正署基隆
監獄間請求給付精神治療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00元(10萬
元+10萬元+9仟元=2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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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