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64號
ILDV,104,司繼,264,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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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陳秀蘭
      孫陳樹梅
      簡琨俯
      簡義松
      陳泓錩
      陳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義興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六日死亡,聲請人六人為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 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 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義興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死亡 ,聲請人陳秀蘭孫陳樹梅簡琨俯簡義松陳泓錩、陳 美玉等六人為被繼承人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繼承人,業據 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 子女陳佩華陳姿陵、陳郁婷等三人已全數向本院聲請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 第二一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核在案,堪信為真。從 而,本件被繼承人之法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陳佩華陳姿陵 、陳郁婷業經聲明繼承並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而未拋 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人資格,是聲請人六人為後順序繼承 人,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六 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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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