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11號
ILDV,104,司催,111,201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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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黃俊雄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57條規定,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 時,依同法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股票發行公司設於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號,有聲 請人陳報狀及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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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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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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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15795-8 │ │0.4 │肆佰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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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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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