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25號
ILDV,104,司促,4425,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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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林世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叁佰伍
  拾肆元,及其中伍萬零伍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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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