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6號
ILDV,103,重訴,76,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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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李堯鐘
      李精霖
      賴弘毅
      李忠信
      李哲夫
      李鴻圖
      李克仁
      李敏慧
      李方阿芽
      李玲芬
      李玲美
      李嘉雯
      李政賢
      李國亮
      李光祺
      李威漢
      李亮萱
      李文毅
      李玉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胡文彬
      林漢明
      王群雄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朱鴻璋
      鄭 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5,719,453元【計算式:82450(公告土地現值)×311
.94(請求返還土地面積)=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
,33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80,695元,尚應補繳157,
6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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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