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李堯鐘
李精霖
賴弘毅
李忠信
李哲夫
李鴻圖
李克仁
李敏慧
李方阿芽
李玲芬
李玲美
李嘉雯
李政賢
李國亮
李光祺
李威漢
李亮萱
李文毅
李玉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胡文彬
林漢明
王群雄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朱鴻璋
鄭 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5,719,453元【計算式:82450(公告土地現值)×311
.94(請求返還土地面積)=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
,33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80,695元,尚應補繳157,
6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