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6號
ILDV,103,建,6,2015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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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文
被 上訴人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1,541,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4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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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