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文
被 上訴人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1,541,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4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