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冠毅
被 上訴人 黃雲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號給付資遣費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1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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