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67號
ILDM,104,訴,267,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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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繼吾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2159號、第3362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經營銀行業務需經過主管機 關特許,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自民國10 3年間起至104年4月8日為警查獲為止,與大陸地區之董榮強 (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共同基於經營大陸與臺灣地區兩岸間 ,人民幣與新臺幣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推由董榮強在大陸 地區接受有匯兌需求之人委託並收受人民幣後,再通知被告 在臺灣地區,支付新臺幣予指定之人,以此方式從中賺取匯 差,從103年11月8日起至104年4月7日共匯兌新臺幣573萬99 40元(詳如附表所示)。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 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地 ,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 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土地管轄係以起訴時為準,即以案 件繫屬法院之日為準,法院對此管轄有無之事項應依職權調 查之。
三、經查:
㈠被告甲○○之住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8樓之1 ,且本案繫屬本院時,查無被告因案於本院轄區內之監獄執 行或羈押於看守所之情況,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外,又查 無被告有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之事實,是應認本案繫屬於本 院之日,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甚明 。
㈡按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 將款項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 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 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 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 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 ,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 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是所謂「匯兌」之行為 地及結果地,當係指從事收受及匯出款項之帳戶所在地。本 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與大陸地區之董榮強共同基於經營大陸與 臺灣地區兩岸間,人民幣與新臺幣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推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接受有匯兌需求之人委託並收受人民幣 後,再通知被告在臺灣地區,支付新臺幣予指定之人,以此 方式從中賺取匯差。另查被告所開立玉山銀行帳戶所屬分行 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行為地與結果地,俱非在本 院管轄地區乙節,亦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件於檢察官起訴時,被告之犯罪地或住所、居 所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法律規定, 本院自無管轄權。又前開玉山銀行帳戶所屬分行所在地在新 北市新店區,被告開戶所設之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應認該址為被告實際居住或較便宜聯絡之通訊 地址,且上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兼衡證據 調查及被告就審之便利性,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 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受款人│匯款時間 │從事匯兌方式 │匯兌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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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文泰│104年3月24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30萬24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6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 2 │陳虹霞│104年1月26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34萬5500元 │1、台新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5│2、40萬元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2、富邦商業銀行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戶。 │ │ │
├──┼───┼────────┼─────────────┼────────┼─────────────┤
│ 3 │王慈玲│1、104年3月13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45萬元 │上海商業銀行 │
│ │ │2、104年3月23日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 │2、10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9萬及20萬元,並向甲○○確 │ │ │
│ │ │ │認後,由甲○○匯出右列金額│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4 │鍾富瑋│104年3月23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9萬3940元 │遠東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4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 5 │張證璿│104年3月20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98萬元 │彰化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9│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萬5000元,並向甲○○確認後│ │ │
│ │ │ │,由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 │ │
│ │ │ │定帳戶。 │ │ │
├──┼───┼────────┼─────────────┼────────┼─────────────┤
│ 6 │胡敏珍│103年11月8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9萬76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4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 7 │郭品睿│104年3月25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39萬6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8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 8 │陳宏旻│1、104年3月25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49萬93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2、104年4月2日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0│2、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4萬元,並向甲○○確認 │ │ │
│ │ │ │後,由甲○○匯出右列金額至│ │ │
│ │ │ │指定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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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洪建國│104年4月7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69萬12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4│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10 │呂韻宜│104年4月7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4萬9200元 │臺灣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11 │黃振洋│104年4月2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3萬4800元 │臺灣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6500元,並向甲○○確認後,│ │ │
│ │ │ │由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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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