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990號
TCDM,89,自,990,20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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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九О號
  自 訴 人 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一二巷四十四號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 證據之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刑法上之侵占罪, 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 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一四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自訴人認被告丙 ○○、甲○○夫婦涉犯侵占罪嫌,係以被告二人未按期繳付租金,亦未將系爭計 程車交還自訴人公司為其論據。經查,被告丙○○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將 系爭計程車交還予自訴人公司,並給付六千元租金予自訴人,被告二人係因該計 程車發生碰撞,始未將該車交還自訴人公司,而被告丙○○將車歸還時,該車確 有撞到之痕跡等情,業經自訴代表人乙○○於本院調查中陳明在卷。是被告既無 何處分上開計程車之行為,揆諸首開說明,自難僅因被告二人未按時給付租金, 即科以被告二人刑法上之侵占罪責。本件應係一般之民事糾紛。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侵占犯行,自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裁定駁回自訴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 奇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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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