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蘇富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蘇木興 訴訟代理人 呂冠穎 被 告 范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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