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0號原 告 林家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被 告 張健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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