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72號
SLDV,104,訴,1472,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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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2號                                                      
原   告 謝玉真 
被   告 蔡麗枝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魏家全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魏家瑜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 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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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