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程宏道
李秀真
程宏棟
程宏理
程瑩
程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 元。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
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被告程宏道提起
訴訟,原告與被告程宏道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而應以被告程宏道就被繼承人程麟豐所遺留之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小段
59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 號
1 、2 、3 層全部,權利範圍全部,前揭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
地)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復參酌系爭房地為獨棟建物應較
一般公寓、華廈價格為高及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
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613,333 元(計算式:系爭
房屋總面積258.4 平方公尺×200,000 元/ 平方公尺×1/6 《即
原告主張代位被告程宏道之應繼分比例》=8,613,333 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338元,扣除被告業已
繳納裁判費3,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3,3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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