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98號
SLDV,104,補,998,201510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彭麗鶯 
被   告 鄒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04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9萬9,000 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
無權占有部分面積為2.36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萬
9,640 元【計算式:199,000 ×2.36=469,640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