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87號
SLDV,104,補,987,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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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補字第九八七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洪綵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明麗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
  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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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