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補字第九八七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洪綵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明麗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
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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