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
費伍佰元,尚應補捌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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