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黃玉英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陳旺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