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74號
SLDV,104,補,1074,201510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緒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仟貳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伍佰
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
應補繳壹拾貳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1/1頁


參考資料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