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71號
SLDV,104,補,1071,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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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邱泳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奕誠李俐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
壹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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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