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邱泳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奕誠、李俐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
壹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