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59號
SLDV,104,補,1059,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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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財隆葉范華間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4 萬4,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175 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 萬
2,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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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