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楊景文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複 代理人 雷東霖
陳薏珺
被 告 羅金城
羅鑫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壹萬肆仟伍佰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6000元(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3(原告之應有部分)=0000000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56000元(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3(原告之應有部分)=364000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307500元(105年期課稅現值)×1/3(原告之應有部分)
=102500元
㈣合計:0000000+364000+10250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