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即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
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清桂發支付命令
,被告賴清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壹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