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09號
SLDV,104,補,1009,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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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即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
      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清桂發支付命令
  ,被告賴清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壹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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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