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債 務 人 陳品樺即陳曉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母親楊舒鈞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8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⒊自102 年8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提出應受扶養人張辰浤、張以人、楊舒鈞102 、103 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提出應受扶 養人楊舒鈞之家族系統表,以及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費負擔。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清冊上所載債務人張良吉目前求償情形。⒎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新臺幣﹙下同﹚71萬6,697 元 ,而聲請人前兩年支出達76萬4,000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 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