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77號
SLDV,104,消債清,77,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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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債 務 人 周賢澤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親現居住所及其所 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 人父親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 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失智情形下,如何給付其父親之扶養費並提出 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失智之證明文件及陳報有無向法院聲請監護宣 告及其證明文件。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陳報債務人每月支付醫療費1,200 元之必要性及其證明文 件。
10.提出104 年1 月迄今之水電及電話費等繳費單據。 11.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 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12.提出美的可商行商業登記證影本及5年內之財務報表。 1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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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