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87號
SLDV,104,消債更,87,2015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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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債 務 人 林馨芬即林素芬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請說明依104 年9 月7 日陳報狀所載,於任職晶淳快餐店 前因工作時間地點不固定,故開始寄居友人家中,其友人 之姓名、地址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給予2,000 元補貼 之證明文件。又,現在聲請人已有固定工作,是否仍有補 貼友人每月2,000 元之必要。
2.聲請人聲請狀所列「其他生活雜支聲請人應負擔之家庭費 用」每月2,000 元,其支出明細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單據。
3.陳報現居地址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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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