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59號
SLDV,104,消債更,159,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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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陳薇安即陳品蓉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配偶江松文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 4 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2.債務人自102 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3.自102 年8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敬老津貼、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5.說明除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團險保單外,有無其他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6.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巫玉真之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扶養 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 ,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7.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謄本,說明戶籍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 關係為何,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而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8.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9.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 年度 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2,840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 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債 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5,633元(已扣 除扶養費及勞健保支出),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 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 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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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