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28號
SLDV,104,消債更,128,201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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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債 務 人 楊貴光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目前工作地點以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⒉提出電話費每月支出新臺幣1,000 元之必要性。⒊提出自102 年8 月迄今之就醫記錄資料。
⒋說明應受扶養人母親林巧敏每月領取補助金額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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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