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林王秀屏
相 對 人 林長煇
林尚霖
林志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為給付扶養費之請求,惟未預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以104 年度家補字第320 號 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惟聲請人逾期且至今仍 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 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