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4年度,95號
SLDV,104,家聲抗,95,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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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95號
抗 告 人 張容容(Jung Jung Chang)  
相 對 人 白任超 
上列當事人間認可判決事件,抗告人聲請暫時處分,對於中華民
國104 年8 月11日本院104 年度家暫字第41號所為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乙○○於原審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 關係,並長期定居於美國德州,詎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2月 3 日攜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白祐廷返臺探親後,即拒絕返 回美國,抗告人迫於無奈,於美國德州法院提起離婚及未成 年子女監護等訴訟,經美國法院判決確定抗告人為白祐廷之 唯一監護人,且相對人應將未成年子女白祐廷帶回交付與抗 告人,抗告人已就上開美國法院確定判決向鈞院提起判決認 可之訴訟,但因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認可上開美國確定判決之 程序曠日廢時,為維護白祐廷之權益,爰聲請暫時處分,求 命於上開家事非訟事件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白祐廷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抗告人單獨任之,且相對人應將 白祐廷交付與聲請人等語。
二、原審法院則認:抗告人所提上開證據,並不足以釋明未依其 聲請內容為暫命白祐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抗告人單獨 任之,且相對人應將其交付與抗告人之暫時處分,將導致該 未成年子女遭受重大損害或立即危險,而有依其聲請內容為 暫時處分之必要性。是抗告人所為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為 無理由,而予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人乙○○抗告意旨略以:
相對人之誘拐行為造成未成年長子白祐廷之人身自由遭受 重大損害,美國法院判決認定:「甲○○已誘拐帶走甲○ ○並將其控制、扣留及藏匿於臺灣」,未成年長子白祐廷 既遭受相對人之控制、扣留及藏匿,焉能謂未成年長子白 祐廷未遭受任何重大損害且無立即危害可言?蓋任何兒童 遭人誘拐,尚非僅觀察其肉體是否受有傷害作為是否遭受 重大損害之標準,更應從其自由已受拘束作為遭受重大損 害之判斷標準,故兒童遭受誘拐即係人身自由遭受重大損 害,應無疑義。由於白祐廷長期在相對人之監控中,禁止 其與抗告人及其姊姊白湘蕾視訊,造成白祐廷已不認識母 親及姊姊,顯見未成年長子白祐廷非但人身自由在相對人



之監控下,甚至思想觀念亦受相對人之誤導,致使白祐廷 已逐漸遺忘抗告人及其姊姊,豈能謂相對人如不將未成年 長子白祐廷交付抗告人不會導致該未成年子女遭受重大損 害?蓋任何兒童遭受誘拐導致其不認識其父母或兄弟姊妹 ,以外力介入造成骨肉手足分離,能謂該兒童未遭受重大 損害?
依我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判決意旨,外國法 院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採自動承認制,原則上不待我國 法院之承認,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 抗告人雖已向鈞院就美國法院判決請求認可及准許強制執 行之訴訟,然在該訴訟尚未確定前,我國法院在無明顯確 認該美國法院判決有不宜認可情事以前,應自動承認美國 法院認定之事實為基礎,而認定相對人對於未成年長子白 祐廷從事國際誘拐行為,已導致白祐廷之人身自由遭受重 大損害。
又原審裁定顯有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636 號民事 裁定意旨,忽略未成年子女之成長未由唯一執行監護人即 抗告人陪伴,錯過即無法追回,有及早讓抗告人與未成年 子女白祐廷會面交往以培養親子感情、照顧同住之急迫性 、必要性。鈞院如認酌定未成年長子白祐廷與抗告人之會 面交往以培養感情、照顧同住之情形為適當者,自得依職 權另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不受抗告人聲請之拘束。綜上所 述,原審以抗告人未就未成年子女遭受重大損害或立即危 險及必要性為釋明云云,顯已忽略抗告人於原審法院所提 出之美國法院判決、暫時處分命令及未成年長女白湘蕾之 親筆字條,就相對人誘拐未成年長子白祐廷導致其人身自 由遭受拘束之重大損害避而不論,而駁回本件聲請,實有 不當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於鈞院認可兩造之 美國法院准許離婚及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等事件確定判 決及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判確定前,相對人應暫時將兩造所 生未成年長子白祐廷(男、100 年5 月23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交由抗告人監護。四、本件抗告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長期定居於美國德州, 惟因相對人攜同未成年子女白祐廷返臺探親後,即拒絕返回 美國,經抗告人在美國提起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 ,經美國德州法院判決指定抗告人為兩造未成年子女白祐廷 之唯一執行監護人,抗告人已向本院提起判決認可訴訟,因 認可上開美國確定判決之程序曠日廢時,而聲請本件暫時處 分等情,已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美國德州科林縣366 地 方法院判決、譯本、未成年子女白祐廷護照等件為證。經查




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 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 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則暫時處分 之聲請,須以其本案已繫屬法院且尚未終結者為限。雖抗 告人主張本件暫時處分之「本案」為其向本院一併提起之 認可前揭美國判決之訴訟(本院104 年度司家調字第525 號),且其訴之聲明係認可美國法院確定判決內容「指定 原告乙○○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白祐廷之唯一執行監護 人」,因認已符合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之非訟事件 相同。但抗告人自承我國對外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 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上開美國法院確定判決即因 符合承認要件而發生承認之效力,故認「抗告人為兩造所 生未成年子女白祐廷之唯一執行監護人」應為我國法院所 承認,則依抗告人所陳,其主張之本案家事非訟事件顯為 外國法院判決確定事件,自不符前揭暫時處分之本案須為 已繫屬法院,且尚未終結者之要件,自難認其聲請合於法 定要件。
又外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若外國確判決為給付判決 ,當事人據該外國判決請求為強制執行時,始需另外向法 院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許可執行之訴訟獲得勝 訴判決後,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本件抗告人主張美國法 院確定判決已酌定其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白祐廷之唯一 執行監護人,此部分既非給付判決,自毋庸我國法院承認 ,則兩造就所生未成年子女白祐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爭執已有外國確定判決,自無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之爭執法律關係可言,抗告人就非屬給付判決 性質之美國法院酌定親權確定判決請求認可判決(為家事 訴訟事件),並據以主張為本件暫時處分之本案家事非訟 事件,自有誤會,同難採認。
五、綜上,本件抗告人雖以其提起認可美國判決訴訟之程序曠日 廢時,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聲請暫時處分。惟抗告人主張兩 造就未成年子女白祐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項,已由 美國法院判決確定由其任「唯一執行監護人」,而該外國判 決不待我國法院之承認判決,即自動承認其效力,則抗告人 就已判決確定事項,請求暫時處分,自不符暫時處分要件, 其請求於法未合,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與本 院不同,但結果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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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