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97號
SLDV,104,司聲,397,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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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王昭文 
      謝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 訴字第59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4年度司聲字第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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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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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30,700元 │聲請人預納 │
│ 一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 1,2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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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31,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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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