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76號
SLDV,104,司聲,276,201510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林品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泓成張詞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泓成張詞詠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泓成張詞詠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9 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確定,聲請人並已向本院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聲字第236 號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本件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 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