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113號
SLDV,104,司繼,1113,201510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李美羚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定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
0 弄0 號2 樓)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