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011號聲 請 人 許長郎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忠信、侯雅涵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 佰元。 ㈡請提本票號TH166226之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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