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011號
SLDV,104,司票,6011,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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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011號
聲 請 人 許長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忠信侯雅涵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
  佰元。
 ㈡請提本票號TH166226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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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