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93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啓清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 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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