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935號
SLDV,104,司票,5935,201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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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9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啓清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
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 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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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