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
聲 請 人 吳金連
相 對 人 葉世榮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1 年9 月22日提示後,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 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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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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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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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9月22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1年9月22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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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年9月22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1年9月22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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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年9月22日 │40,000元 │未記載 │101年9月22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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